(通讯员 陈哲 杨翰琳)“没想到,真没想到,我们公司的在建项目属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更没想到交出去的30余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竟然还能退回来!”2025年7月,某建设公司负责人一边连声感叹,一边由衷地向检察官表达感谢。
近期,湖北省荆门市两级检察院一体聚焦应缴未缴、应免未免水土保持补偿费问题,在“涉市场主体减污扩绿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中,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共督促追缴、退回水土保持补偿费近200万元。
深入调查核实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国家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2024年9月,荆门市检察院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2021年至2024年8月,漳河新区部分建设单位可能存在已开工建设但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补偿费应缴未缴或者应免未免情形。
办案人员针对筛查出的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发现1个建设项目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6个建设项目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个应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建设项目核定免交。
两级一体履职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荆门市检察院、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分别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立案监督,并开展磋商,督促两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对案涉建设项目前述水土保持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置。同时,建议两行政机关立足职能,分析原因,针对监管过程中存在信息壁垒造成税费流失的情况,加强信息移送和协作配合,堵塞监管漏洞,并通过依法履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磋商后,两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追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25万余元,对符合免交条件的建设项目核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30.57万元。
持续跟进监督
2025年5月,荆门市检察院针对有2个建设项目仍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该行政机关加大履职力度,并以检察建议整改为契机,在全市开展专项行动,对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等情况进行核查,加大法律政策宣传,积极为建设单位提供政策、技术服务与指导;同时,与相关职能部门健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协作机制,强化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2025年6月,2个建设项目欠缴的40.86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已追缴到位,应免未免的30.5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已退回缴纳单位。两行政机关通过专项行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3118.38万元。
水土保持对维护生态系统、涵养水土资源、调节气候、减少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荆门检察机关将持续聚焦绿色低碳发展,深化数字赋能,强化部门协作,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助力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机统一。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