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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两人获刑

【字号:    】        时间:2023-08-14      

  (通讯员 张妍 实习生 丁小鹏)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出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常见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近日,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两人获刑。  

  2015年10月至2021年1月,龚某某、张某某多次从河南省长葛市某粘胶带厂购买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贴膜并售卖给他人,以此非法获利。 

  2020年6月,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李某某找龚某某、张某某购买的某品牌商标贴膜共计5万余个。2021年1月,公安机关在上海市宝山区将龚某某抓获,现场查获尚未售卖的多种铝型材注册商标贴膜共计100余箱和1箱印刷模具等物品。经商标所有权企业鉴定,现场查获的12种注册商标贴膜均系假冒产品,共计177万余个。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东宝区检察院认为,龚某某、张某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二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6月,经东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检察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做到“懂法知法,守法用法”,自觉抵制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有: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