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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卡农”贪图小利沦为骗子帮凶
检察官提醒:不是所有的“帮助”都值得去做

【字号:    】        时间:2023-03-27      

  因贪图蝇头小利而出卖、出租、出借个人信息办理证件、银行卡的群体通常被称为“卡农”。网络犯罪团伙为了隐身“幕后”,利用非法获取的他人身份信息及资金账户进行支付结算,“卡农”往往沦为洗钱“挡箭牌”。近日,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办理的3起帮信罪案件中,4名“卡农”被绳之以法。    

  出卖个人信用卡,非法获利10万元 

  2022年1月,荆门警方在办理一起诈骗案件时,发现被骗者的现金流入到了远在天津市男子郭某的银行卡内,民警顺藤摸瓜很快抓捕了郭某。 

  郭某就是幕后黑手?东宝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办理该案件时发现,郭某只是一名“卡农”。 

  2021年7月至12月,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先后将自己的6张银行卡和2个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使用,从中非法获利10万元。而在郭某出售银行卡期间,其卡上流入网络犯罪团伙诈骗他人的非法资金209万余元。2022年5月,经东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未获利也违法 

  2019年3月底,杨某(另案处理)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男子曾某,并约定以400元一张银行卡的价格卖给曾某。随后,杨某在掇刀区的两家银行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与曾某约定在生态运动公园附近将2张银行卡进行交易,拿到银行卡后,曾某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800元。 

  随着多名被骗者报警,荆门警方锁定了杨某的银行卡账号,其卡内资金流动达360多万元。东窗事发后,杨某和曾某落入法网。 

  “在办理曾某案件时,一开始曾某并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辩称其只是起到介绍作用,没有从中获利,但在铁证面前,曾某的所作所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办案检察官介绍,2022年7月,经东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千元。     

  一起诈骗案,牵出3名“卡农” 

  “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诈骗案时,发现涉案金额中有两笔钱转入了两张银行卡内,经过深入调查,抓获了两名‘卡农’”东宝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他们都是为了小利而出卖了自己的个人信息。 

  2020年10月,叶某在深圳一电子公司上班玩手机时,看到一个贷款广告,其与对方联系后,双方约定在旅馆见面。叶某和名叫“阿强”的人在旅馆见面后,在“阿强”的带领下,叶某办理了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某银行的对公账户、银行卡,期间,“阿强”给叶某微信转账900元作为好处费,之后叶某将营业执照和银行卡以1500元价格卖给了“阿强”。2020年12月诈骗案案发后,叶某的银行卡流入诈骗金额63万元。 

  与叶某有相同经历的还有男子杨某、男子周某。 

  2020年10月,杨某得知办理对公账户帮别人“跑分”刷流水可以获得好处费,但因自己的一些原因无法办理对公账户,便找到朋友周某帮忙,并答应给其一定的费用。 

  两人在南京办理了某企业咨询服务公司,在某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和银行卡后,杨某利用自己寻找的途径出售了周某办理的对公账户和银行卡,收到了8000元好处费,将其中6000元给了周某。 

  “诈骗案的另外一笔58万元金额流入了周某的对公账户内。两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已经犯了帮信罪。”办案检察官说,叶某、杨某和周某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自觉抵制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不做“卡农” 

  办理案件的检察官介绍:网络犯罪的支付结算环节涉及支付渠道、跑分平台、卡商平台、电商平台、话费充值、地下钱庄等。犯罪分子常常以优厚的条件为诱饵,如高价收购或租用、帮助办理无息贷款或大额信用卡以及免费旅游等,引诱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同时,对公账户因“高额度、快流转”成不法分子“新宠”。一些行为人受高价诱惑向他人出售或出租自己的对公账户,还有一些涉案人员以注册公司及开设对公账户“刷流水”后可以办理贷款为由,明知可能会被用于犯罪,仍将所注册公司的证件、印章、账户资料、手机卡等打包免费提供给黑产团伙用于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大家要保管好银行卡和支付账号,不参与非法支付结算,自觉抵制网络违法犯罪活动。(通讯员 李柬 东小检)